三年。《護士條例》中規定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内提出,也就是說3年内不注冊,并不是作廢。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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