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既遂具體應分以下三種情形:
(1)劫取了财物,同時也侵犯了人身權利的,不論是緻人重傷、死亡,還是緻人輕傷或其他輕微傷害,均為犯罪既遂;
(2)未劫取财物,侵犯人身權利後果較輕的,即緻人輕傷以下傷害的,當為未遂;
(3)未劫取财物,但侵犯人身權利後果嚴重的,即緻人重傷、死亡的,則為搶劫既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緻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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