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幹部不一定都是公務員。
2001年1月19日《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号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采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所增加的編制主要用于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縣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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