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無共同債務”的條款,這種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故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該協議約定僅對當事人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25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債務的處理,無論是判決還是調解,無論由哪一方償還,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也就是說,夫妻離婚,不能免除債務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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