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訂立口頭遺囑的,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方為有效,因此,公證并非是口頭遺囑的法定構成要件;但口頭遺囑要轉化為書面方式的,方可辦理公證手續。口頭遺囑辦理公證應當至公證處辦理,由立遺囑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處作出書面受理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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