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4、身體健康;
5、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6、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開除公職。
第二十七條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第二十八條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2、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曆;
4、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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