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态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