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财産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能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能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内容應明确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作為合同的一種遺贈撫養協議的簽訂并不必然需要見證人,隻要協議内容真實合法,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5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所以遺贈撫養協議最優先,遺囑繼承、遺贈次之,法定繼承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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