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内容是:
1、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别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産、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财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産、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财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産、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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