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2、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經核驗,确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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