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明是當事人所居住的當地派出所裡提供的證件,以證明現在在這裡臨時居住,相當于暫住證。居住證明現在似乎是我們必不可少的一項證明,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本地戶口的居住證明和外地戶口人居住證明。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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