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有關于企業停職時間的具體規定。但是,停職不同于開除,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停職期間單位應發放勞動者基本工資。
采取組織措施,必須是被立案檢查的違紀人員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适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阻撓、幹擾、破壞對問題的調查,妨礙案件檢查工作的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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