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基本義務是: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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