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财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财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隻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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