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标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内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标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并不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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