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對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如下: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法律同時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由上述可知,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根據年齡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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