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死人,并且負全責,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主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可以判處緩刑,就是不用坐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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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37-1912=25年, 但是還要再加上一年,所以是民國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