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年滿二十周歲就可以領結婚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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