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1)有配偶者;
(2)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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