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的條件如下: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币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币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無重大違法行為,财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2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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