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師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或者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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