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緻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内的生産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内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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