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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破産債權如何處理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19 21:10:54

  公司經營所需資金又顯然超過注冊資本提供的資金,在對外融資不能實現的情形下,股東就通過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來滿足資金需求。甚至股東明知公司經營所需資金較大,本來股東應提供更多的股權投資,但股東故意規避股權投資,而是向公司提供貸款進行債權投資。這種情況下,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而破産時,股東将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參與公司财産分配,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其它債權人利益。實際上,股東通過将原《公司法》所要求的股權投資在新《公司法》下轉化為了債權投資,從而低成本取得有限責任保護,進而将有限責任的風險完全外部化。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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