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按照規章制度處理,符合條件可開除。
曠工離職,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條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公司有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後續事宜的義務,否則勞動者有權向工會、仲裁委員會等反映情況。提起仲裁直至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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