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一般為公安派出所)辦理申領手續。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并負責制作證件。
3、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内将證件發給申領人。
4、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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