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行使探望權被阻止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雙方先協商解決。
2、找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調解解決。
3、沒有獲得小孩撫養權的一方直接拿着判決或者調解書去法院申請執行,實現看望子女的請求。夫妻雙方無論誰獲得子女的撫養權,都不可以拒絕另一方前來看望子女,相反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還要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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