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或申請執行或申請仲裁的處理方式是,當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并足夠導緻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
應注意的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内,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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