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辭職不需要經過單位的批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隻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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