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但有條件。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财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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