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法規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我國将首次進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很多人都不太明白什麼是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那麼年度彙算清繳是什麼意思呢?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什麼意思?2019年1月1日前我國實行分類稅制,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采用不同扣除标準和稅率。但2019年1月1日起我國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新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将納稅人的四項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合并為“綜合所得”以年為周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是指對上個納稅年度的四項綜合所得進行彙總,減去6萬元綜合所得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捐贈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根據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與年度内已經預繳的稅款進行比照,預繳稅款與應繳稅款需保持一緻,不一緻則向稅務機關清繳應退或應補的稅款。簡單來說,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就是計算一個納稅年度的綜合所得收入額的應繳稅額,在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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