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申訴與控告的區别在于以下三點:
1、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
2、提出的時間不同。
3、針對的對象不同。
但是,刑事訴訟中的申訴和控告的形式都可以是口頭的或者書面的。且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隻能提起一次申訴,并且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545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上訴、申訴、申請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有困難的,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筆錄或者記錄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讀或者交其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于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提出控告的形式沒有限制,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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