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以下情況下一人借款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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