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主任不是國家幹部,是由所在的村之村民合法選舉産生的。但是《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司法解釋規定,村委主任在協助政府作以下管理工作時視為國家幹部: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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