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緻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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