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一)符合規定的投訴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訴人;
(二)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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