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集資詐騙的财物應當扣押、凍結(含孳息),如果權屬明确的,應該返還給受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确的,應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确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屬于以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被害人的,應當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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