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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區交通規則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28 13:32:42

  1、1956年,公安機關開始貫徹執行公安部頒布的《城市交通規則》。福州市公安局制訂《福州市城市交通規則實施細則》,把值勤制度改為“固定巡守、定期輪換”,管理方法改為“重點控制、全面管理、分片包幹”,将部分路中心崗亭改為路側崗亭,劃分停車線、分道線和人行橫道線,裝設懸空或路旁紅黃綠指揮燈,在重要路口周圍設置護欄,整頓公共汽車和人力車的停車站點,基本做到“車行車行道、人行人行道”。廈門市在思明、中山、中華路劃分分道線、停車線和人行橫道線,在部份路口周圍設置護欄;

  2、1957年,福州在市區至近郊開辟五條交通支線,并對貨車行駛市區的時間和路線進行管制;

  3、1958年,增設7個通宵崗、1個派出崗、14個支前或戰時崗,增派民警定時巡邏,并将手動式指揮燈改為腳踏式指揮燈;

  4、1959年,在事故多發地段設置時間崗和流動崗。廈門市公安局對市區7個主要交通崗亭用紅黃綠燈指揮交通,并在路口設雙座指揮燈;組織巡邏民警隊加強路線巡邏,擴大交通管理覆蓋面;清理占道攤點、拆除違章建築,堅持市區主幹道、叉路口、人行道不擺攤設點和堆坊作業;實行時間與空間性的交通流量均分,人車各行其道,限制大貨車和畜力車行駛市區的時間和路線。同安、龍岩、三明等城區,由縣(市)公安局直接派出民警設立交通崗執勤,或由城區公安分局、派出所兼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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