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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證據材料?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11 09:14:41

  證據材料的定義一切經查證屬實,由司法機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收集到的,在訴訟中被提出用以證明案件真實請況的事實材料,是證據材料。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說明該證據材料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

  證據材料的舉證要求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對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制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證據材料為檢查筆錄及鑒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被剪輯、加工過的原始資料。證據材料為證人證言的,找律師網律師建議提供該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資格。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意志的人,但有證據表明間歇性精神病人作證時所被證明的事實發生當時其精神狀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法律規定其他不得作為證人的人員。證據材料有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由提供該證據材料的一方翻譯成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證據材料的翻譯,應由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

  舉證應當及時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内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内舉證确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内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适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内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衆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确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1)、(2)、(5)、(6)項,當事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除外。《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争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照《公證法》規定的程序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免除證明該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否則人民法院不得抛開公證證明,另以其他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行政訴訟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或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并已提供調取證據材料的書面申請和有關線索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民事及行政訴訟中,在證據材料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本人或者委托法律貓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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