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争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争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仲裁是有中斷的情形的: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按照《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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