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脅迫恐吓威脅,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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