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由此可見,隻要該未成年人不屬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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