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範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
(5)有親密關系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系、戀人關系等,也都屬于家庭暴力的範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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