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管轄地的确定依據《勞動争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一條: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内發生的勞動争議。
勞動争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别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如果在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發生了糾紛的話,這種情況是需要在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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