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内,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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