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未成年人順利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部分行為隻能以法定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方式進行,通常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争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因此,未成年人不能自行申請法律援助,而應由其法定代理入代為申請法律援助,這也是法律保護未成年人法定權益的一種法律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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