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過程中的風險有:
1、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風險;
2、申訴人申訴主體不明的風險;
3、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
4、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
5、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6、舉證不能的風險;
7、不按時到庭參加仲裁活動的風險;
8、仲裁申訴材料提交不當的風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争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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