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252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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