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書是下命令讓某人擔任某一職務的證書,任命書不能等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内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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