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内容違法,導緻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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