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證可以有限制的交易,原因如下:
1、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于全部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是指由國家以及企事業單位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産權歸國家、單位,國家和單位通過适當收取租金或者無償的方式提供給職工或者居民使用。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2、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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